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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汽车租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经营服务条件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-5-21 10:59:06
一、专营汽车租赁的企业,注册资金不小于500万元;兼营汽车租赁的企业,注册资金不小于2000万元二、拥有合法、专用的营业门店及标识,门店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,门店场所为非居民住宅,具备接待服务、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三、使用汽车租赁软件,具备相应管理功能四、从业员工5人以上,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、企业章程和有关制度完备,符合行业管理法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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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010-645034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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